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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9/24 14:29:00

温室效应引起的气候变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但由于温室效应的全球性特征,理论上讲,只有在国际框架的范围内才有抑制温室效应的可行性。19912月,联合国组成气候公约谈判工作组,并于1992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143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正式签署该公约。1994321日,该公约生效,截至200910月共有192个缔约方。公约目标在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但是该公约只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在200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的排放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没有规定2000年后缔约方应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第一次公约缔约方大会于1995321日在德国柏林召开,缔约方认为应该就 2000年后发达国家应采取的限控措施进行磋商,并制定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以设定强制排放限制。自1995年起,公约缔约方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1997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表示要遵循气候发化惟宋公约首烟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从 2005 年开始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义务, 201年,发达国家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 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未大量参与工业化时期二氧化碳的排放,造成现在的气候变化,所以将从 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具体来说,与 1990 年相比,2008-2012 年欧盟减少 8%、美国减少7%日本减少 6%、加拿大减少 6%、东欧各国减少 5%~8%,而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可保持不变,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允许增加10%8%1%

根据 2007 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第十五届会议诞生了《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 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但是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各方对草拟的《哥本哈根协议》内容有很大分歧。最终哥本哈根会议并未能出台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本,也未包含促使发达国家减少排放量的有力措施。所以《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是 2011年在德班举行的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会议的核心议题之一。会议规定了发达国家量化减排指标的《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底到期。而第二承诺期要在2012年卡塔尔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正式被批准,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

2012128日,在卡塔尔举行的第18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修正案,本应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被同意延长2020年。参与会议的相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定了201311日至20201231日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会议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增加出资规模,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会议还对德班平台谈判的工作安排进行了总体规划。但在减排问题上,尽管《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定为8年,降低了对发达国家减排力度的要求,但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仍未接受第二承诺期,俄罗斯也在20121231日宣布将于2013年起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另外,大会也没有就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做出强制规定。这些使得全球平均气温上升不超过 2℃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工具多种多样,按其作用的范围划分为国际和国内层面的政策工

具。国家层次的主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排放税(或能源税、碳税)、排放权贸易、复合排放权交易、补贴、政府规制等。国际层次的主要政策工具包括:排放权贸易、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国际排放税(或能源税、碳税)、直接国际资金和技术转移等。根据《京都议定书》内容,为了促进各发达国家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建立了旨在减排的3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简称 ET)、联合履行机制(简称J)和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以完成减排任务9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即排放权交易。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目前国际上和国内层面的各种碳排放政策工具有以下几方面[9

碳税 碳税是指对石化能源征收的消费税。设计的税率由三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含碳量缴纳碳税。另一部分是CO,税,根据每吨CO,排放量征收。按 1t 碳等于 3.67tCO,换算,很容易将CO,税转换为碳税:第三部分是能源税,是根据消费的

能源量来征收的,相对碳税或CO,税,能源税也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6-981碳税的征收会提高石化能源产品的价格,也间接促进石化资源的节约利用,让非石化能源价格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所得的税收也可以用于减排技术的研究和环境的保护,从而最终使得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

排放权交易 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是:首先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总额度,然后将这一额度分解成一定单位排放权,将这些排放权分配给排放二氧化碳的经济主体,并允许将排放权进行出售。经济主体如果排放的二氧化碳少于初始分配的额度,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如果排放量大于初始分配的额度,就必须购买额外的额度。

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经济学家将以价格为基础的碳税和以数量为基础的-般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起来,就是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交易体系共有永久排放权和年度排放权两种类型的排放权,这两者加起来就是经济主体被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永久排放权决定了经济主体每一年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复合排放权决定了经济主体在一个特定年份允许排放的额度。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就是通过国家财政对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及其相关产品如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投资与开发等项目进行补贴,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 政府规制,政府规制又称政府管制,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特定的规则,对二氧化碳排放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政府规制一般分为政府定价和指令标准两种。前者就是对能源产品价格的直接设定,后者是通过对一些高能耗行业制定标准来限制能耗,促进二氧化碳减排。政府规制是我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经常用到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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